高雄市立鼓山高中108年度第2學期第5次擴大行政會報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09年6月8日(星期一)上午10時
地點:本校二樓會議室
出席人員:各處室主任、秘書、教師會長(詳如簽到簿)
列席:
主席:校長莊福泰
壹、 報告上次會報決議事項暨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詳如書面資料第1頁)。
貮、提案討論:
提案一:高雄市立鼓山高中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提案單位:圖書館
決議:本案請同仁先思考,並於下次會議提案。
附件
高雄市立鼓山高中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09年5月22日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109年6月8日擴大會議討論
109年7月14日期末校務討論
壹、依據
教育部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貳、目的
一、為方便家長於上學期間與學生連繫及規範學生使用行動載具進行學習。
二、引導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
具使用禮儀,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以
下簡稱本規範)。
參、適用對象: 本校全體師生
肆、使用行動裝置管理原則
一、本規範所稱之行動載具,泛指具電信通訊或網路通訊功能之手機、可攜式
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學生自行攜帶之行動載具,禁止於上課中使用。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
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三、管理方式:
(一)行動載具於上課期間(含晚自習),務必將行動載具關機並禁止使用,違
者依校規懲處。
(二)校園行動載具之使用,係以方便學生學習及與家長聯繫為目的,與學習
活動無關之功能,不得在校內使用。
(三) 每節上課鐘響前由班長宣達並要求全班同學將行動載具設備關機,手機
放置於班級手機收納盒中。若於上課時持續發出聲響干擾上課,導師或
任課老師可以行使代為保管的權利並於放學後歸還,有違規使用情形,
得視違規情節,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懲處。
(四) 各班手機盒由班長負責保管,視為班級財產。於每學學年休業式由班長
繳回圖書館。國高三則於辦理離校手續時,由班長繳回。若有遺失者,
照價賠償。
(五)如遇緊急情況或上課需求需要使用行動載具時,應向導師或任課老師報
備,經同意後方得使用。
(六)考試期間,行動載具一律管制使用,若違反規定依本校「學生考試違規
處理規則」辦理。
(七)基於智慧財產、著作及肖像權等法律層面考量,學生於上學期間,嚴
禁以行動載具照相與錄影、錄音功能者,應尊重他人隱私(需徵詢當
事人同意後始可為之),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如違法播放、傳輸
不當影片,違反規定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懲處並自負法律責
任。
(八)行動載具及行動電源非緊急需要,嚴禁於校園內充電,違規者依本校
「學生獎懲辦法」懲處。
四、學生使用行動載具家長同意書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須先取得家長同意書。若未經家長同意攜帶行動
載具到校者,由學校通知家長到校取回。
五、有關學生使用行動電話,另訂國高中之使用辦法。
六、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各處室報告:
一、教務處教學組李組長芳茹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4頁)。
二、教務處註冊組吳組長欣儒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6頁)。
三、教務處試務組陳組長思齊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5頁)。
四、教務處教研組廖組長敏宏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5頁)。
五、教務處設備組郭組長俐蘭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7頁)。
六、學務處黃主任喜麗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9頁)。
七、總務處事務組歐組長俊顯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18頁)。
八、總務處董主任明財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18頁)。
九、輔導處輔導組趙組長怡昱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19頁)。
十、輔導處資料組王組長亦君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20頁)。
十一、輔導處特教組蔡組長毓玲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20頁)。
十二、輔導處許主任麗雲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21頁)。
十三、圖書館王主任櫻慧報告:(詳見會議書面資料第22頁)。
十四、人事室孫主任千雅報告:(詳見會議書面資料第22頁)。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