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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鼓山高中110學年度第2學期(線上)期末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高雄市立鼓山高中110學年度第2學期(線上)期末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11年6月30日(星期四)下午3時30分
會議網址:meet.google.com/qjo-xqmc-uai 
出席人員:本校全體專任教師、行政主管、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詳如簽到表)
列席: 
主席:廖校長俞雲
壹、    主席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2頁)
一、    請秘書確認本校校務會議組織成員事宜。
二、    「即將滿周歲的校長」簡報(詳如書面資料第62頁)。
貳、    家長會洪會長志明報告:
(一)感謝全體教職員工為學校共同的努力,期盼未來鼓中能愈來愈好。
參、教師會林會長建志報告:
(一)今日票選本屆教師會的理監事委員,資料已公告教師群組,請老師投票。
(二)下一年度會費可開始預繳。
(三)本人任期今年即將期滿,感謝同仁支持。
肆、提案討論(詳如書面資料第3頁)
提案一:檢視本校高中部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表,提請修正。
提案單位 : 學務處
提案說明: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1年5月20日高市教高字第11133630500號函辦理,目前現行高中部作息時間規劃,如下表,提請檢視。
建議修正:說明第7週一、週二為全校性活動,無故遲到、缺席者依校規議處。
修正- 7.週一、週二為全校性活動,無故遲到、缺席者依校規議處。             (國中部)高中部-無故遲到、缺席者,運用正向管教措施,使其改善。
以符合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第八條-學校運用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紀錄或             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反省或靜坐反省。
決   議:經留言表決,贊成人數共91人,超過出席人數半數,本案通過。

高雄市鼓山高中學生作息時間表
                              100.01.20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依據高市教高字10131031400號函修正
106.08.21擴大行政會報學務處提案修訂
106.08.29 106學年第一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依據高市教高字第10637207700號函
107.01.09 校規修訂委員會討論
107.01.19.106學年第一學期校期末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6.30.110學年第二學期校期末務會議討論
名    稱    時     間    說  明
    高中部    國中部    
到校時間    週一
週二(隔週)    07:30前到校    周一到週五7:30前到校    1.    每週一晨間(或長假結束第一天)為清掃時間,全體學生皆應進行清掃工作(7:30前到校)
2.    每週二為升旗朝會時間7:40升旗。國、高中部隔週輪流升旗。
3.    為配合垃圾不落地政策,本學期開始中午12:10~12:30為清運垃圾時間,請各班將一般垃圾拿至合作社前校徽旁,放進黑色大籃子裡,交由垃圾車直接清運。
4.    放學後,凡無教師在場指導之學生應一律離校。
5.    值星教師應利用午休時間負責巡查各班之整潔、秩序,並且予以評分。
6.    請各班導師轉告學生,寄停放車棚之腳踏車應在放學後半小時內將車輛取去,逾時車棚上鎖。
7.    週一、週二為全校性活動,無故遲到、缺席者依校規議處。(國中部)高中部-無故遲到、缺席者運用正向管教措施,使其改善。
高中部週三-週五於07:50前到校,準備上第一節課。          早修時間
/導師時間
    
第一節    0800至0850    0800至0845    
第二節    0900至0950    0905至0950    
第三節    1000至1050    1005至1050    
第四節    1100至1150    1105至1150    
午餐    1150至1210    1150至1210    
環境整理    1210至1230    1210至1230    
午休    1230至1305    1230至1305    
第五節    1310至1400    1315至1400    
第六節    1410至1500    1415至1500    
第七節    1510至1600    1515至1600    
第八節    1610至1700    1615至1700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111.03.07
一、教育部為規範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考量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身心發展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校園安全、交通狀況、家庭需求及其他相關因素,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強化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主要目的,並兼顧師生互動、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需求。
三、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括必修與選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有特殊需求者,應提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實施。
四、各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因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提下,各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
五、學生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須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各校應本維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六、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每週得實施全校集合活動至多一日;當週其餘日數,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學生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抵達上課地點即可。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對學生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
七、非學習節數活動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九、各校實施課業輔導,依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前項課業輔導,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且不得對學生實施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
十、學校設有進修部、其他學制或班別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一、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十三、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總綱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提案二:高雄市立鼓山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提請修正。
提案單位: 教務處 
決議:經留言表決,贊成人數共76人,超過出席人數半數,本案通過。


   高雄市立鼓山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民國103年6月30日102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1月19日106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6月29日106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6月28日107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8月29日108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1月19日108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8月28日109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月○日111年度第○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108年6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令修訂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第 三 條    本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學習情形調整,最低兩年,最高五年(包括重讀,不包括休學)。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第 四 條    德行評量之考查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 五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 
(一)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經學生獎懲會議通過後,發佈)
(四)特別獎勵
1、獎品或獎金
2、獎狀、獎章
3、公開表揚。
二、懲罰:
(一)警告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經學生獎懲會議通過後,發佈)
(四)特別懲罰(送交學生獎懲會議評議後,發佈實施)
1、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帶回家管教
2、應予以協助適性輔導或適性教育處置
(五)移送警察單位或司法機關處等處置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 六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各目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 七 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第 八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學期結束並記錄在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第 九 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 十 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十一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第十二條    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 、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四條修訂)
第十三條    國文、英文、數學、自然學科、社會學科等科目之評量方式:
一、日常評量: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口頭問答、演習練習、實驗操作、撰寫報告、作文、隨堂測驗方式行之。
二、定期評量:每學期舉行二至四次,以筆試方式行之。
一般學科學校得每學期舉行一至三次定期評量,以筆試方式行之。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四條修訂)
第十四條    全民國防教育、護理、體育、音樂、美術、家政、生活科技、資訊科技、電子計算機、加深加廣選修等除前條所列之其他修習科目之評量方式:各科教學研究會依學科特性,訂定評量項目,針對學生之表現技能,鑑賞知能、學習態度等,進行日常評量和定期評量。至於身體障礙或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應另行設計活動,以進行日常評量和定期評量。
藝術領域、綜合活動領域、科技領域、健體領域、全民國防教育、校定科目、多元選修、加深加廣選修等,應依本校高中課程計畫評量方式評量;課程計畫未敘明者各科教學研究會依學科特性,訂定評量方式。
至於身體障礙或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應另行設計活動,以進行日常評量和定期評量。(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四條修訂)
第十五條    每一學科之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成績,除課程綱要另有規定外,依以下比率合計為學期成績。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
一、國文科:
(一)日常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七點五。
(二)定期評量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二點五。
二、英文科:
(一)日常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二)定期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三)英文聽講:日常評量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定期評量三次段考成績各占百分之十。
三、數學科:
(一)日常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二)定期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三)體育班數學科日常評量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定期評量占百分之四十五。其中第一學期到第五學期考三次定期評量,第六學期考第一次、第二次定期評量。
(四)美術班日常評量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定期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
四、社會科:
(一)日常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二)定期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三)體育班社會科定期評量成績占百分之五十,日常評量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五、自然學科等科:
(一)日常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二)定期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六、音樂科:
(一)日常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二)定期評量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演奏(唱)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七、全民國防教育、美術、家政、生活科技、護理、資訊科技等除第十三條所列之其他修習科目科:
(一)日常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二)定期評量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八、體育:
(一)術科占百分之五十、情意占百分之四十、認知占百分之十。
九、生命教育、生涯規劃:
(一)日常評量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二)定期評量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學校舉行之定期考查科目的學期成績,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比率合計之。
一、學期定期考查三次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佔40%;定期考查成績佔60%。
二、學期定期考查兩次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佔50%;定期考查成績佔50%。
三、美術班、體育班因學科特性其考查方式與次數、比例由各科教學研究會訂定之。
四、藝能學科(含藝術領域、科技領域、綜合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國防通識等)考查應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以日常多元評量考查方式為主,其比率由藝能科教學研究會訂定之。
五、各學科得因學科性質不同,可經教學研討會討論後決定其考查方式、次數與比例。
第十六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第十七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前述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三十分。
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申請補考之成績基準分數調降五分,本事項由學生就事實情況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可後,教務處據以辦理。
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公假、直系親屬喪假或重大疾病(需有住院證明)不能參加補考,經核准給假後,得採其他方式評量,評量之方式由當年度之授課教師決定之。
第十八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依第十七條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學生於規定最高修業年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以修讀原年級開設之課程為原則。未修習之科目屬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定必修者應申請補修。轉學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重補修之成績之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補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二、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三、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並以原成績登錄。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四、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學生於定期評量時,因公、因喪(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因病或因特殊事故(含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或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不能參加考試之學生,必須持准假證明於考試結束三日內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教務處辦理補行考試登記,補行考試登記逾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其缺考科目一律以零分計算。惟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補行考試,經該生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可後,由各任課老師採其他方式評量之。補行考試之成績,除公假、直系親屬喪假、重大疾病外,其餘成績如超過第十七條規定之及格分數者以各該類學生身份之及格分數計算。
第廿條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
第廿一條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前項所述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廿二條    修習高三下學期課程後,未達教育部規定畢業資格者,得於規定最高修業年限內,回校補修不及格科目,經評量及格,授予學分。合於畢業資格者發給畢業證書。
第廿三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依本校學分抵免要點辦理,若有特殊狀況時得由教務處召集相關科目教師審定之。
轉學生有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廿四條    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教務處召集相關科目教師鑑定之。
第廿五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學分採計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校得協調國內其他高級中等學校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並得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課程得採數位遠距教學。
第廿六條    學期學科成績不及格時,於成績公佈後一個月內舉行補考;學年學科成績不及格者申請重修或自學輔導於第二學期補考成績公佈後依教務處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
第廿七條    申請重修或自學輔導之辦理方式:
一、申請時間:暑假期間。
二、對象:於規定最高修業年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
    生。
三、申請重修班級人數未達15人時,則改為自學輔導。
四、申請自學輔導者,必須接受學校安排每學分至少三節之學習方法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否則取消自學輔導資格。
    未盡事宜依高雄市教育局相關規定及本校學生重補修處理補充規
    定辦理。
第廿八條    學生可視本身學習狀況,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申請留原年級重讀。唯重讀必須修習該年級所有課程,成績則採新學年之成績。
第廿九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做下列規定處理:
107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學生:(含108學年度之高二轉入生)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160畢業應修學分數(至少需120必修學分,其中應包含後期中等學校共同核心課程48學分)。
(二)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需修習8學分成績及格。
(三)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08學年度(含)入學後之學生: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普通班: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美術班: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 
        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28學分且
        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14學分且成績及
        格。
  體育班:應修習總學分180 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
          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須80%及
          格,部定必修體育專業科目至少須85%及格,選修科目
          學分至少須70%及格,始得畢業。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  
    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程綱要,致
    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學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業條件擇
    一適用,並進行學分抵免及核計。
第卅條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伍、各處室報告:
一、教務處廖主任敏宏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14頁)。
二、學務處黃主任喜麗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16頁)。
三、學務處黃主任喜麗補充報告:
(一)有關教育局通傳最新暑期活動匡列原則將公告相關群組。
四、軍訓室朱主任教官紹蓉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20頁)。
五、總務處主任董主任明財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21頁)。
六、輔導處許主任麗雲報告:(詳如書面資料第23頁)。
七、圖書館林主任榮茂報告:(詳見會議書面資料第24頁)。
八、圖書館林主任榮茂補充報告:
(一)圖書館校務會議修正資料如下:
1、原資料:全校教師4年內須完成數位學習工作坊(一)及數位學習工作坊(二),國中部教師建議先研習數位學習工作坊(一)再完成(二),高中部教師數位學習 工作坊(一)、(二)何者先完成研習皆可。
2、修正為:全校教師4年內須完成A1數位學習工作坊(一)及A2數位學習工作坊(二),國高中部教師須先完成研習數位學習工作坊(一)再完成(二),有研習次序之分。
九、人事室主任王月汝報告:(詳見會議書面資料第26頁)。
十、人事室主任王月汝補充報告:
(一)高雄市政府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原則,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教職員、職工及臨時人員。
(二)高雄市立鼓山高中職場霸凌申訴管道,申訴電話:07-5213258轉5501、5502。傳真:07-5331421。電子信箱:kh5502@kusjh.kh.edu.tw。
(三)上述資料已上傳至本校校網/人事室/關懷專區。
十一、會計室陳主任美蘭報告:無。
十二、王秘書櫻慧報告:(詳見會議書面資料第29頁)。
十三、王秘書櫻慧補充報告:
(一)    期初校務會議及班級學生家長會將依屆時防疫措施辦理線上或實體會議。
柒、臨時動議:
一、國三級導師章順蓮老師發言:
(一)基於今年導師遴選遇到困難,建請相關處室研議依現行情形合宜調整本校導師遴選辦法,以利合理公平遴選導師。
二、主席廖校長俞雲發言:
(一)    依據議事規則,臨時動議需有人附議,始得成立。
(二)    有關章順蓮老師提出修改本校導師遴選辦法,請問有同仁附議嗎?
三、    國中部導師陳嘉禾老師發言:
(一)    本人附議。
(二)    國中部這幾年幾乎沒有新進老師,對於貢獻許久的老師是否可有不當導師的選擇權。
四、    學務處黃主任喜麗報告:
(一)    本校導師遴選辦法在近幾年都有提出修正及調整。
(二)    國中部導師的擔任及更換均需報局辦理,而目前國中部自願擔任導師的人多於班級數,因此現行考量擔任導師係以未來課務安排為主。
(三)    學務處於每年學輔會議或擴大行政會議會提出導師遴選辦法,看是否有同仁提出修正需求。
*主席裁(指)示事項:
(一)    請學務處邀集相關同仁重新檢視本校導師遴選辦法。
(二)    請教務處公告8月25、26日(四、五)本校教師共備研習資訊。
(三)    國中部連續三年成績持續進步,高中部申請入學國立學校人數增加,感謝老師的付出及努力。

捌、散會: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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