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55794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
2.立法總說明: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發布。配合國民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原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規定,移列至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另配合現行實務需求盤整各縣市編班樣態,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益,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準則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學生同異班編班方式及轉班之處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將「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並配合本法酌修文字。(
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四、修正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優先編入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
(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部定課程名稱變更,修正課程綱要
之領域名稱。(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