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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租用]附表二-車輛安全檢核項目表★

轉知:倘業務單位嗣後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涉及租用車輛」,應依高雄市教育局112年10月23日高市教中字第11237918800號函知事項辦理租用合規定車輛,經112.11.7洽詢國教署,有校外教學事實(定義詳契約第1條)需訂契約/技藝班或比賽接送用車輛檢核項目表再核銷,以確保外出師生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