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註冊組
《國高》相關法規
【高中】113學年度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收費數額

1.依113年7月19日高市教高字第11335458100號函辦理。

2.本局主管高級中等學校113學年度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收費數額參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召開113學年度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事宜協調會議

決議辦理,將建教合作班之「烘焙科」納入雜費、實習實驗費得

比照工業類收費之科別,餘收費數額維持112學年度之標準,不予

調整,並準用教育部國教署公告版本辦理;另代辦費收費數額則維

持112學年度收費之數額,未予調整。

3.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