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高》相關法規
【高中】113學年度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收費數額
1.依113年7月19日高市教高字第11335458100號函辦理。
2.本局主管高級中等學校113學年度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收費數額參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召開113學年度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事宜協調會議
決議辦理,將建教合作班之「烘焙科」納入雜費、實習實驗費得
比照工業類收費之科別,餘收費數額維持112學年度之標準,不予
調整,並準用教育部國教署公告版本辦理;另代辦費收費數額則維
持112學年度收費之數額,未予調整。
3.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