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109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95518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函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每學年度視導本局所轄1所國中為原則,並可視需要增加視導次數或校數。視導學校係採隨機抽訪,於當天上午8時30分前通知受訪地方政府及學校。視導結果及相關資料,應於該署視導小組到校視導時提供予視導委員參閱,學校需配合事項請詳參109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相關事宜說明。
三、本局應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對所轄各國中及轄內國立學校至少完成1次視導,實驗教育學校依據其所送之實驗規範,已排除教學正常化之項目,可免除教學正常化視導;未排除項目,仍將依規定進行該項目視導。
四、鑑於教育部國教署將依視導結果及本局追蹤輔導之狀況,列為增減本市相關計畫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爰請各校務必恪遵「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及「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等規定落實正常化教學,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五、另提供「高雄市108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學校待改進之處及視導建議一覽表」資料供參,請各校務必落實校內教學正常化且及早備妥視導所需資料,並確實改進107及108學年度已被指正之缺失。亦請申請109學年度跨班級分組學習實施計畫之學校,請務必依據計畫落實分組學習事項。
六、檢附「高雄市108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學校待改進之處及視導建議一覽表」、「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
施要點」及「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