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課程計畫備查流程圖」、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已備查課程計畫申請調整作業流程圖」各1份
說明:
一、依據本署110年8月20日召開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計畫平臺跨系統110年度第7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各校就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課程計畫報「備查」之作業期程,請依各該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惟其作業程序,請確依旨揭「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課程計畫備查流程圖」辦理:
(一)學校建教合作班課程計畫填報前,各該主管機關應將填報學校名單及所訂填報期程,行文提供建教合作班課程計畫填報系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建教合作小組),並同步行文相關學校於期限內完成填報。
(二)學校至課程計畫填報系統填報課程計畫後,將由系統匯出書面課程計畫送檢視單位進行檢視,再由檢視單位將檢視通過之學校名單函送各該主管機關。
(三)各該主管機關於發文備查前,應確認課程計畫填報系統內之資料正確性;俟確認無誤後,再予發文,併副知本署(針對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者)、課程計畫填報系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建教合作小組)、臺中市立中港高級中學(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計畫平臺)、國立暨南
國際大學(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中央資料庫)。
三、另有關各校就「已備查」課程計畫申請調整之作業流程圖,其作業方式及期程如下:
(一)適用109、110學年度入學學生而尚未實施之課程,採「書面申請」方式辦理,作業期程規定如下:
1、每年4月16日至6月15日:可申請調整各學期之課程。
2、每年6月16日至8月15日:僅可申請調整新學年即將開課之課程。
(二)適用108、109及110學年度入學學生而已實施之課程:採「書面申請」方式辦理。
四、請各該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並督導所管學校據以落實辦理課程計畫相關作業,另學校應避免頻繁調整課程計畫,以維學生學習權益。
五、副本抄送建教合作課程計畫填報系統,請協助配合系統建置及設定等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