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語文教師申請聘僱工作許可 審查作業手冊」及相關表件各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1年8月3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13233號函及「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為引進外籍英語文教學人員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協助英語文教學,營造校園英語生活情境,提供學生更多元之英語文專長師資,並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修正,爰教育部修正前開辦法,增訂外國人得受聘僱擔任學科教師之範圍,並修正外國人受聘僱擔任教授英語文課程教師之規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應檢具之申請文件。
三、依據上開辦法規定,於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學校教授英語文課程一年以上,或教育部引進於國內公立學校全時擔任英語文課程協同教學之教學助理人員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得接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擔任外籍英語教師:
(一)大學以上教育、英語或相關系、所畢業,且已修習英語文教材教法、教學評量及第二語言學習概論與試教課程
內容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
(二)取得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所發給TESOL證照
(Teaching English to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簡稱TESOL)、TEFL證照(Teaching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簡稱TEFL)或CELTA
證照(Certificate of English Language Teaching
to Adults,簡稱CELTA)。
四、配合前揭辦法修正,國教署併同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語文教師審查作業手冊」、「申請外國語文教師工作許可應檢附文件」,並增訂「英語文課程之教師學分對照表」。請貴校自即日起如有聘僱外國教師需要,請檢附前開手冊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辦理,另依上開資格聘僱之外師,需檢附學分對照表,俾利辦理外師聘僱許可審查作
業。
五、有關前揭外師聘僱許可申辦相關文件,請至國教署網站「首頁—快速選單—外國教師工作許可」專區
(https://reurl.cc/xQLgoN)下載;另「各級學校申請外籍教師聘僱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刻正進行資料轉換作業,俟維護完畢後,將併同更新該網站資料,供學校使用。
六、如對本案仍有不瞭解之處,請逕洽委辦團隊瞭解,聯繫方式如下:
(一)外師聘僱許可申請問題:外師聘僱許可審查小組,電
話:05-272-0411轉22309。
(二)系統操作問題: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王先生,電話:04-37003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