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
修正「高雄市政府各級機關學校公敎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3點、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高雄市政府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審核原則」第3點、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並自109年2月1日生效
農曆春節將至,加強宣導「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100年2月1日訂定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業經教育部廢止。
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
修正「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