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
修正「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