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
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本(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所遺課務處理
本府各機關自109年3月2日起暫停「非必要」之國際交流、參訪;至本府同仁暫緩前往「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二級以上之國家地區旅遊、交流及參訪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業經總統於109年2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21291號令公布
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
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因應國際間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之差勤管理
修正「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100年2月1日訂定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業經教育部廢止。
修正「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第七點、第十二點
修正「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十二點及第十五點附表
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自108年11月4日生效
函轉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